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州执字第960-2号申请执行人巴中市恩阳区鑫达型材钢材经营部。经营者王静,女,生于1973年7月,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巴中市巴州凤谷街。被执行人巴中市兴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兴杨,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巴中市恩阳区鑫达型材钢材经营部申请执行巴中市兴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扣划巴中市兴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1万元,现本院诉前保全的巴中市兴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巴中市土地开发公司的工程款正在审计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州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全成
审判员 王兆局
审判员 巩 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远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