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执字第00074-1号申请执行人王仁连(又名王仁莲),务农。被执行人朱伟。申请执行人王仁连与被执行人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0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仁连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依法立案并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民事调解书约定,偿还王仁连本金1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朱伟主动履行2万元,同时双方达成“延期6个月履行”的和解履行协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意思自治,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执行结案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王仁连与被执行人朱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5)鄂安陆执字第00074号执行一案结案。
二、被执行人朱伟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王仁连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咏梅
审判员 宋 刚
审判员 丁 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辜忠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