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海龙与冯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龙,冯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818号原告刘海龙,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冯飞,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龙诉被告冯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私下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由原告刘海龙负担。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窦俊杰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庞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