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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执字第02135号

刘洁与王君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5-1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洁,王君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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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执字第02135号申请执行人刘洁,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执行人王君,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关于申请人刘洁申请执行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原(2014)綦法民初字第05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君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要求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鉴于此情况,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为此,本案经评议,同意申请人意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綦法民执字��021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云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 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