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二初字第0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国市人民医院与晏帮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人民医院,晏帮有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01228号原告:宁国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程朝晖,院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梅,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晏帮有,男,194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人民医院与被告晏帮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国市人民医院于2015年12月29日以被告晏帮有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国市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60元,已减半收取1380元,保全费1145元,共计2525元,由原告宁国市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石祖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惠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