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959号原告何琼秀,女,汉族,1966年6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寿建鸿。委托代理人范志恒,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琼秀诉被告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何琼秀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何琼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何琼秀撤回起诉。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栾森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