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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申字第1801号

新疆蓬莱金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新疆宝利沥青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疆蓬莱金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宝利沥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1801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蓬莱金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曾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成,新疆鼎泽凯(克拉玛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宝利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周德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常元,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新疆蓬莱金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宝利沥青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克中民二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疆蓬莱金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敖 其 尔 加 甫

审判员 郭   长   安

审判员 黄   竹   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祖丽比亚·艾尼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