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陈卫红。本院在执行涿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陈卫红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涿行非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树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路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