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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1540号

上诉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婉婉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王婉婉,张新亚,邹丽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1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原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现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新亚,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婉婉,女,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审被告张新亚,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审被告邹丽莎,女,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上诉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婉婉、原审被告张新亚、邹丽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2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对法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变更日期是2014年12月16日,而本案原审法院受理时间为2014年11月18日在上诉人住所地变更日期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因此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清来

审判员  郭凤彩

审判员  陈丕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闫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