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1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原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现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新亚,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婉婉,女,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审被告张新亚,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审被告邹丽莎,女,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上诉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婉婉、原审被告张新亚、邹丽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2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对法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变更日期是2014年12月16日,而本案原审法院受理时间为2014年11月18日在上诉人住所地变更日期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因此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清来
审判员 郭凤彩
审判员 陈丕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闫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