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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执字第01407号

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真强、陈乾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真强,陈乾华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字第01407号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佳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超,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郑真强,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执行人陈乾华,女,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264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真强、陈乾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500000元、从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按月利率9‰计算的利息45450元(2015年9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另计)及诉讼费44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899元。被执行人郑真强、陈乾华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2015)仁民初字第026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26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