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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普法占执字第46-3号

东莞市皇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宁市妮纳兰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用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莞市皇殿贸易有限公司,普宁市妮纳兰制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揭普法占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皇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X镇。法定代表人姚孝杏。委托代理人范炳荣,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普宁市妮纳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XX镇。法定代表人叶海燕。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揭普法占执字第4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普宁市妮纳兰制衣有限公司的制衣设备及成品和材料,先后经广东和合拍卖行有限公司、深圳润东拍卖有限公司两次进行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缴纳保证金而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致同意将被执行人的制衣设备及成品和材料以人民币(下同)16万元为底价进行公开变卖。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发出变卖公告,请有意竞买者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与本院占陇法庭联系。公告期已满,没有竞买者与本院占陇法庭联系,被执行人的制衣设备及成品和材料无法变卖。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将上述情况书面函告申请执行人,本院拟依法将上述无法拍卖、变卖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保管,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以上述无法拍卖、变卖的制衣设备及成品和材料按公告变卖底价16万元抵偿债务,或者将该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进行管理。并限其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本院,逾期或不予全面答复的,则视为拒绝以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普宁市妮纳兰制衣有限公司的制衣设备及成品和材料抵债和管理。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7日接到上述通知书后,书面回复本院。不同意抵偿债务,也不接受该财产的管理。本院依法应当解除查封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普宁市妮纳兰制衣有限公司的下列制衣设备:佐奇∕JUK1小仁车3台、兄弟∕PFAFF双针车2台、飞马缝车3台、SIST电脑平车11台、不知名电脑平车1台、佐奇∕JUK1平车11台、兄弟∕PFAFF打枣1台、佐奇∕JUK1打标2台的查封,并将上述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普宁市妮纳兰制衣有限公司的下列成品和材料:2333#文胸27箱共4356件、2331#文胸9箱共3304件、2315#文胸7箱共1831件、2313#文胸8箱共2178件、8396#文胸2箱共524件;33586花边1588码、33520花边216码、33572花边1396码、33335花边1056码、32647A花边144码、31905B花边632码、22507B花边812码、330803A花边5572码、32934A花边1988码、32800花边1648码;33335印花340码、32647A印花330码、330803A印花780码、32934A印花320码、32800印花420码、180048印花1993码、32907印花616码的查封,并将上述动产退还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少雄

审 判 员  赖锡元

代理

审判员  张创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国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应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充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务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应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务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