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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3515号

朱海洋与天津韩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海洋,天津韩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515号

申请执行人:朱海洋,1995年11月25日。。

被执行人:天津韩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开发区赛达国际工业城D7-3。

法定代表人:朴长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海洋与被执行人天津韩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青劳人仲字第103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文波

代理

审判员  陈 川

代理

审判员  张新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程 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