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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江某某朱某某茂名市某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江某某,朱某某,茂名市某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02-2号原告刘某某,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某某,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被告朱某某,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被告茂名市某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法定代表人江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江某某、朱某某、茂名市某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0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茂名市某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某某X支行的账户(账号为:2016023419200099813)内人民币500000元。现被告广东省茂名市某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茂中法民四破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出具《关于解除保全措施的函》,要求解除(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02-1号民事裁定对茂名市某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某某X支行的账户(账号为:2016023419200099813)的冻结措施。本院认为,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被告茂名市某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重整申请,依法应当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茂名市某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某某支行的账户(账号为:)的冻结措施。审 判 长  杨红梅人民陪审员  洪晓霞人民陪审员  景 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游晓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