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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8128号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会理县腾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康乾礼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会理县腾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康礼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8128号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星龙,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军,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会理县腾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法定代表人康礼乾,总经理。被告康礼乾,男,汉族,1974年6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会理县。

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会理县腾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康乾礼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刘福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牟志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