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8128号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星龙,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军,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会理县腾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法定代表人康礼乾,总经理。被告康礼乾,男,汉族,1974年6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会理县。
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会理县腾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康乾礼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刘福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牟志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