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2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877号原告孙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月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