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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2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877号原告孙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月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