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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商外初字第212号

宁波帅康灯具股份有限公司、亚律普(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5-25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外初字第212号

原告:宁波帅康灯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帅康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2517524-6。

法定代表人:陈利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金汇,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飞锋,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LUPOLE(M)SDN.BHD.[亚律普(马来西亚)有限公司]。住所地:No.63-2nd,2Floor,JalanPJU5/21,TheStandDamansara,47810PetalingJaya,Selangor,MALAYSIA[马来西亚雪兰莪州八打灵再也市白沙罗区河岸街(TheStrand)PJU-5/21路63-2号大楼2层]。

法定代表人:林道山,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帅康灯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亚律普(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帅康灯具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顾宏斐

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

人民陪审员  崔仁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黄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