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签发:核稿:拟稿:张莹莹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松民保字第493-1号申请人马某,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赤峰路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英金路南段西侧正阳房地产兴华综合楼401号。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被申请人赵某,男,1969年4月2日,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6904022614,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赤峰百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八家组团玉龙大街皇家帝苑商业写字楼A-C段。法定代表人耿某,经理。被申请人耿某,男,1969年4月2日,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张某,男,50岁,汉族,银行职工,现住赤峰市。本院依申请人马某的申请,于2015年11月24日依法作的(2015)松民保字第4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张某在包商银行红山区四中宝鼎支行的工资40万元及在中国农业银行赤峰红山区兴源支行的存款10万元(×××),被申请人赤峰路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新华路支行的存款200万元(×××),被申请人赵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赤峰分行营业部的存款10万元(账号×××)、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各2万元(账号×××、×××),被申请人耿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各2万元(账号×××、×××),被申请人赤峰百典家具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5万元(账号×××)予以冻结,对其位于和美建材城百典居家营业部内所有货物和办公用品及位于喀喇沁旗赤峰百典家具有限公司工厂内的全部物品(机械设备原材料)予以查封,查封价值200万元;对被申请人赤峰路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在国电联合动力技术(赤峰)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150万元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赤峰路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蒙D70815、蒙D68202、蒙D67029、蒙D68108、蒙D68692、蒙D68965、蒙D67366、蒙D68767大型汽车(分别价值3万元),蒙DLF679尼桑牌轿车(价值5万元)、蒙DUP099牌森林人小轿车(价值8万元),被申请人赵某所有的蒙D78765英菲尼迪轿车(价值10万元)、蒙D00588宝马牌汽车(价值15万元)、蒙DS5555丰田牌汽车(价值10万元)予以查封;将被申请人赤峰路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位于赤峰市××区西侧综合楼三处房屋(房权证号分别为1XXXX、10173566、10173570,分别价值30万元)、位于赤峰市××区南段西侧正阳房地产兴华综合楼的房屋(房权证号为10151890,价值50万元)、位于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富河国际C区的12-1-01051房屋(房权证号为112021337577,价值30万元)予以查封;将被申请人赤峰百典家具有限公司位于××旗的土地使用权(404-12-0666,价值200万元)及地上附属房屋(蒙房权证喀喇沁旗字第1XXXX号),和位于××旗的土地使用权【喀国用(2014)第4084号、喀国用(2014)第4085号、喀国用(2014)第4086号、喀国用(2014)第4087号、喀国用(2014)第4088号、喀国用(2014)第4089号、(2014)第4096号,分别价值50万元】予以查封;将被申请人耿某所有的蒙DDD611号别克牌轿车(价值5万元)和其位于××旗的房屋A1幢01-11号(证号176021403334,价值30万元)、01-12号(证号176021403340,,价值30万元)、01-13号(证号176021403339,价值30万元)、01-14号(证号176021403343,价值30万元)、A2幢01-11号(价值38万元)予以查封,上述财产的保全价值合计为2000万元。同时将申请人马某所有的蒙D38188号的奔驰牌越野车、位于××区居委会的房屋四套(赤房权证松山区字第10125014号、赤房权证松山区字第10125015号、赤房权证松山区字第10125017号、赤房权证松山区字第10125018号、赤房权证松山区字第10125046号)、位于松山区英金路地质巷龙王庙居委会6栋32号房屋(赤房权证松山区字第13D16323号)、位于松山区英金路地质巷龙王庙居委会6栋32号房屋(赤房权证松山区字第13D16323号)、位于松山区新城八家组团富河国际B区14-1-01011房屋(赤峰市房权证新城区字第11202330142号)、位于××区二期1号-1-01-124地下车库(蒙房权证赤字第112021201792号)和担保人孙淑芹所有的蒙DA6810号的丰田小轿车以及张艳彬所有的位于红山区哈达街办事处原市委院内8号楼1011室房屋(蒙房权证赤字第112021009373号)予以查封。申请人马某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变更保全措施申请,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耿某农业银行存款4万元(×××、×××)、被申请人赵某农业银行存款4万元(×××、×××)的冻结,撤回对被申请人赤峰百典家具有限公司位于和美建材城百典居家营业部内所有货物及办公物品和位于喀喇沁旗赤峰百典家具有限公司工厂内全部物品(机械设备原材料等)的查封。同时申请将被申请人赤峰路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建设银行账户新华路支行存款(账号×××)的冻结数额变更为700万元;将被申请人赤峰百典家具有限公司位于××旗字第1XXXX号)的查封价值变更为305万元;将被申请人赤峰百典家具有限公司位于××旗土地使用权【喀国用(2014)第4084、喀国用(2014)第4085、喀国用(2014)第4086、喀国用(2014)第4087、喀国用(2014)第4088、喀国用(2014)第4089]及位于××旗土地使用权【(2014)第4096】的查封价值分别变更为30万元;被申请人赤峰百典家具有限公司位于××旗的房屋(房权证号分别为1XXXX、176011500743、176011500744)的保全价值分别变更为20万元;将被申请人赤峰路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位于赤峰市××区西侧综合楼的房屋三套(房权证号分别为1XXXX、10173566、10173570)的保全价值分别变更为40万元,将其位于赤峰市××区南段西侧正阳房地产兴华综合楼房屋(房权证号10151890)的保全价值变更为88万元,将其位于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富河国际C区的12-1-01051房屋(房权证号为112021337577的保全价值变更为70万元;将被申请人耿某位于××旗的房屋A1幢01-11号(证号176021403334)、01-12号(证号176021403340)、01-13号(证号176021403339)、01-14号(证号176021403343)四套房屋的保全价值分别变更为20万元,将A2幢01-11号房屋的保全价值变更至3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各2万元(账号×××、×××)、被申请人耿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各2万元(账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赤峰百典家具有限公司位于和美建材城百典居家营业部内所有货物和办公用品及其位于喀喇沁旗赤峰百典家具有限公司工厂内的全部物品(9机械设备原材料)的查封。
三、将被申请人赤峰路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新华路支行的存款500万元(账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将被申请人赤峰路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位于赤峰市××区西侧综合楼房屋三套(房权证号分别为1XXXX、10173566、10173570)予以查封,查封价值分别变更为40万元;将其位于赤峰市××区南段西侧正阳房地产兴华综合楼的房屋(房权证号为10151890予以查封,查封价值变更为88万元;将其位于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富河国际C区的12-1-01051房屋(房权证号为112021337577予以查封,查封价值变更为70万元。
五、将被申请人赤峰百典家具有限公司位于××旗的土地使用权(404-12-0666)及地上附着房屋(蒙房权证喀喇沁旗字第1XXXX号)予以查封,查封价值变更为305万元;将其位于××旗的土地使用权【喀国用(2014)第4084号、喀国用(2014)第4085号、喀国用(2014)第4086号、喀国用(2014)第4087号、喀国用(2014)第4088号、喀国用(2014)第4089号、(2014)第4096号】予以查封,查封价值分别变更为20万元;将其位于××旗的房屋三套(房权证号分别为1XXXX、176011500743、176011500744)予以查封,查封价值分别变更为20万元。
六、将被申请人耿某位于××旗的房屋A1幢01-11号(证号176021403334)、01-12号(证号176021403340)、01-13号(证号176021403339)、01-14号(证号176021403343)予以查封,查封价值分别变更为20万元;将A2幢01-11号予以查封,查封价值变更为30万元。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的查封期限均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代理
审判员张莹莹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任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