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铁执字第0234号申请执行人刘紧张,男,1982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孙华川,男,1977年1月11日生,汉族,教师,住邳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紧张与被执行人孙华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邳铁民初字第0298号民事调解书。其调解书主文载明:“一、被告孙华川借原告刘紧张本金40000元、利息15000元合计55000元,于2014年5月25日前一次性还清。
二、如被告逾期履行,原告刘紧张可按本息合计60000元扣除已履行部分申请执行,并且自2014年5月26日起,被告孙华川以4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元、保全费420元合计985元,由被告孙华川承担。该款已由原告刘紧张预交,被告孙华川于2014年5月25日前给付原告刘紧张。”2014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刘紧张以被执行人孙华川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华川银行存款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峰执行员 冯宪勇执行员 黄晓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纪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