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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将执行字第461号

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石建兴、陈海燕、廖玉荣、熊求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将乐县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建兴,陈海燕,廖玉荣,熊求娘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将执行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三华南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15598070-1。法定代表人余继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明亮,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石建兴,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陈海燕,女,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廖玉荣,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熊求娘,女,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申请执行人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石建兴、陈海燕、廖玉荣、熊求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将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息292091.32元及还清欠款期间的利息(按已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执行),代垫诉讼费2982元及执行费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福建省各金融机构的存款、车辆、房地产、林权等登记信息,并对被执行人已被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暂无法变现。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对被执行人已被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暂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将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傅建峰

审判员  王进龙

审判员  庄维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显跃附所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