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1236-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秉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胡恒桂,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余建华,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恒桂、余建华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5)鸠民二初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 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