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田某,女,1969年5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步某,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步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步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709元,保全费6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志峰
审判员梁永芳
人民陪审员丁玉芳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宇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