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西民初字第635号
原告:孙某某,女,1986年出生,住辽源市。
被告:薛某某,男,1986年出生,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长 赵 文 君
审判员 马 立 国
审判员 马 艳 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陶伯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