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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西民初字第635号

孙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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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西民初字第635号

原告:孙某某,女,1986年出生,住辽源市。

被告:薛某某,男,1986年出生,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长 赵  文  君

审判员 马  立  国

审判员 马  艳  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陶伯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