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涿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王利军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鹿县国土资源局,王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王利军。本院在执行涿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王利军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涿行非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树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路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