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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涿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王利军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鹿县国土资源局,王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王利军。本院在执行涿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王利军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涿行非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树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路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