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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特字第33号

王秀香、王连雨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王秀香,王连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特字第33号申请人王秀香,女,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申请人王连雨,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王秀香诉被申请人王连雨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王秀香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王秀香撤回申请。

审判长  武晓彬

审判员  张卓娅

审判员  韩立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爱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