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450-2号原告赵建新。委托代理人邱新甫,宜昌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杨德先。被告罗文新。系杨德先丈夫。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45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杨德先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8×××86)21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赵建新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账号18×××91,储蓄存单号码:鄂B06099166)21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李祖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