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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450-2号

赵建新与杨德先、罗文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建新,杨德先,罗文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450-2号原告赵建新。委托代理人邱新甫,宜昌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杨德先。被告罗文新。系杨德先丈夫。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45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杨德先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8×××86)21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赵建新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账号18×××91,储蓄存单号码:鄂B06099166)21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李祖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