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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执裁终字第00123号

何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文华,杨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执裁终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何文华,女,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务工。被执行人杨小军,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个体经商。申请执行人何文华与被执行人杨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3)鄂浠水民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向本地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房地产管理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小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文华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小军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浠水民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 哲

审判员 胡海军

审判员 熊化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谭林林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鄂浠水执裁终字第00497号申请执行人杨秋利,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本县汪岗镇石龙庙村7组7-24号。身份证号码:422127197809260075。被执行人谢分田,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务工,住湖南省邵阳县谷州镇兰子村3组3号。身份证号码:430523198109107222。申请执行人杨秋利与被执行人谢分田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出具了结案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0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海军

审判员熊化冰

人民陪审员范春旺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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