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24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合肥大群包装有限公司与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大群包装有限公司,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2466-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大群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林达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贵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合肥大群包装有限公司与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葛自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