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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莫英惠与被执行人李冬艳、周旭南、佟忠礼、王翠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英惠,李冬艳,周旭南,佟忠礼,王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中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莫英惠,女,汉族,1976年5月16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李冬艳,女,汉族,1979年12月9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周旭南,男,汉族,1980年4月6日生,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佟忠礼,男,满族,1963年12月7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王翠玲,女,汉族,1972年6月30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莫英惠与被执行人李冬艳、周旭南、佟忠礼、王翠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吉仲裁字第81号裁决书,裁决主文为:一、被申请人李冬艳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申请人莫英惠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0元;二、被申请人李冬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申请人莫英惠支付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与上款一并给付申请人莫英惠;三、被申请人周旭南、佟忠礼、王翠玲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人民币1,000,000.00元为限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莫英惠与各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因各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莫英惠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仲裁委员会(2015)吉仲裁字第81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凯审 判 员  刘天舒审 判 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