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129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区C3座1201单元。法定代表人冯锦成,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威。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王威欠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威给付欠款本金9037元及违约金以及逾期利息,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威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天津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为本金9037元及违约金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威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威其他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予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天津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王威财产后再行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仇立昌
代理
审判员 姜传明
代理
审判员 张红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燕乔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