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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2802号

杭州微观广告有限公司与浙江名镇天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微观广告有限公司,浙江名镇天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802号

原告:杭州微观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红杉雅园***室。

法定代表人:李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忠山,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名镇天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黎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伊莎,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微观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观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名镇天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曦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忠山、被告委托代理人周伊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原、被告达成了合作意向,原告随即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始策划工作。2014年7日30日,被告通知原告活动取消。2014年9月,被告再次通知原告恢复策划工作。2014年10月28日,原、被告补签协议书,确认被告因要举办“厚仁路商业特色街开街庆典”委托原告承办该活动氛围布置及策划执行。协议签订后,原告又组成工作组,支出了高额费用。同年11月24日,被告再次通知原告上述活动停止。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合同款75840元;2、被告支付滞纳金(延期付款违约金)183532.8元(自2014年11月3日起暂计至2015年8月3日止,按照每日1%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3、被告支付擅自终止合同的违约金7584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被告向杭州厚仁商业街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承租了厚仁路商业街房屋,但因该些房屋不能经营餐饮而无法使用,导致了原、被告的协议履行不能。为此,原、被告协商一致解除了案涉协议。原告在协议解除后仍要求按照协议约定支付首付款及延期付款违约金缺乏依据。2、案涉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对合同内容作了部分变更,将开街时间延后到2014年12月,合同总价款变更为166306元。因协议提前解除,双方未就上述变更内容签订补充协议。案涉协议因客观无法履行而由双方合意解除,且被告系定作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故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即便被告构成违约,原告就其损失未提供任何依据,约定的违约金也过高,应予减少。综上,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协议书一份(含附件),证明原、被告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2、发票一份,证明原告开具发票的事实。3、用款申请单一份,证明被告内部已审批同意支付原告首付款。4、会议记录、QQ聊天记录、录音光盘(附录音文字记录),证明原告为履行案涉协议付出大量工作。被告未提交证据。当事人质证及本院认证意见如下:

一、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中的签名人系其单位人员无异议,但对该签名的真实性表示无法确认。本院审查后认为,证据3系原件,被告未就此申请笔迹鉴定,本院对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4中的会议记录无被告签名盖章,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对QQ聊天记录中的对话双方身份的真实性表示无法核实,部分内容与本案无关;对录音中的声音是否系徐文斌、王忠良表示无法确认,但该两人分别系被告的工程部人员及一般员工,对录音光盘与录音文字内容的一致无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会议记录无被告人员签名盖章,不具证据效力;被告对QQ聊天记录的质证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不予确认为有效证据;被告未就其质证异议申请声音鉴定,本院对录音光盘(附录音文字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定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8日,原告作为乙方与甲方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

一、甲方因要举办“厚仁路商业特色街开街庆典”,委托乙方承办本次活动氛围布置及策划执行,布置地点为三墩厚仁路商业特色街(街区南至董家路,北至金渡北路),活动日期2014年11月15日-16日;

二、乙方承接本次开街庆典布置,提供专业执行人员及专业调控管理人员,乙方在合同签订3日内提供本合同的书面方案并经甲方审查确认。

三、如更改活动执行方案及活动时间,应提早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确定;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活动日期前布置好现场或做好现场准备,至少提前一日通知甲方进行现场勘察;

四、本合同涉及的制作费用共计252800元,该笔费用为本合同约定的活动期间的总费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活动总价的30%75840元,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并且甲方认可乙方的活动布置与策划,甲方应于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总价的70%176960元;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给乙方,则甲方应每日支付乙方应付未付金额1%作为滞纳金;

六、1、任何一方需终止合同,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对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2、如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或甲方有理由相信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经协商无效,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3、如甲方要求的服务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且协商无效,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义务时,甲乙双方经协商可终止合同,且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5、除上述原因外,如任何一方擅自终止合同,均视为违约,需付于对方合同总额的30%作为赔偿。合同签订后,被告未予付款,原告进行了相关筹备工作。原告自认其于2014年11月8日得到被告通知,开街活动时间延期至2014年12月12日。2014年11月下旬,被告通知原告案涉开街庆典活动不再举行。嗣后,原、被告就案涉合同解除后的处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全面履行义务。被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通知原告停止履行案涉协议,故案涉协议在原告得到通知后的2014年11月下旬已经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原告在案涉协议解除后,仍要求被告按照协议书约定支付首付款及延期付款违约金与上述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被告擅自终止合同赔偿合同总额30%的诉请,该诉请具有合同依据,被告辩称其无需承担违约金的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抗辩违约金过高的问题,

本院认为被告未就此提供证据,但鉴于原告就其实际损失客观上更具备举证的能力,而原告就此也未有效举证,故本院结合上述具体情况,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情确定违约金为5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浙江名镇天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微观广告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

二、驳回杭州微观广告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4元,由杭州微观广告有限公司负担2692元,浙江名镇天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72元,浙江名镇天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明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