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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行初字第0047号

胡纪全与镇江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纪全,镇江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镇行初字第0047号原告胡纪全。被告镇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镇江市南徐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朱晓明,市长。委托代理人李剑,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王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纪全诉被告镇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胡纪全于2015年12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纪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纪全负担。

审 判 长  王从国

审 判 员  曹 英

代理

审判员  陈小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梦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