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镇行初字第0047号原告胡纪全。被告镇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镇江市南徐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朱晓明,市长。委托代理人李剑,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王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纪全诉被告镇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胡纪全于2015年12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纪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纪全负担。
审 判 长 王从国
审 判 员 曹 英
代理
审判员 陈小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梦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