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徐铁笙与上海红星美凯龙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铁笙,上海红星美凯龙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徐铁笙。被执行人上海红星美凯龙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谌俊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铁笙与被执行人上海红星美凯龙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百龄代理审判员 张宝莹代理审判员 臧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鲁 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