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1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华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法定代表人高敬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义臣,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上诉人郑州华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范义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26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签订地在深圳市,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的地点在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清来
审判员 郭凤彩
审判员 陈丕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闫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