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9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大学支行与东营鹏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朋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大学支行,东营鹏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朋朋,高泽新,东营宏聚商贸有限公司,顾前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902-1号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大学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以西、淄博路以南。法定代表人韩飞,行长。被执行人东营鹏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150号1幢。法定代表人王朋朋,经理。被执行人王朋朋,东营鹏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泽新,东营鹏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东营宏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德州路74号。法定代表人黄桂芝,经理。被执行人顾前忠,东营宏聚商贸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大学支行与被执行人东营鹏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朋朋、高泽新、东营宏聚商贸有限公司、顾前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息988772.06元,可在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光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