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花法执字第4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与唐锦洲其他民事2015执463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唐锦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4630号申请执行人: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刁小军。被执行人:唐锦洲,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唐锦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唐锦洲应向申请执行人4763元及滞纳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唐锦洲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芙蓉大道北22号4栋2605房的房产,因本案标的过小,无法拍卖上述房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因本案标的过小,无法拍卖上述房产,本院依法对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46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飞执行员 刘启樑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