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2321号原告徐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2月28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