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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执字第383号

冉富科与普定县昌伟牲畜养殖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冉富科,普定县昌伟牲畜养殖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冉富科,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普定县鸡场坡乡。被执行人普定县昌伟牲畜养殖场。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李远昌,系该养殖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冉富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普定县昌伟牲畜养殖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普定县昌伟牲畜养殖场的财产己被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处置,本院已将本案报请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普执字第38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管成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