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江法民初字第14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叶梅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梅,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江法民初字第14177号原告叶梅,女,195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梅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梅于2015年12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梅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饶 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印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