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萨民初字第1947号原告陈玲萍,女,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代理人王青春,男,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爱生活超市,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负责人孙凤良,该超市经理。
原告陈玲萍与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爱生活超市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玲萍的委托代理人王青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爱生活超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玲萍诉称,2015年10月27日下午,原告陈玲萍在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爱生活超市购物,当时采购的物品较多,因此使用了购物车。原告陈玲萍购物的位置在超市的上层,上层和底层之间有一定的高度并以台阶相连,中间是购物车通道。原告陈玲萍购完物品推购物车从上层下来时摔倒致使原告陈玲萍受伤,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爱生活超市对原告陈玲萍摔伤不予理睬,原告陈玲萍报警后警察出面处理并要求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爱生活超市工作人员带原告陈玲萍到医院检查,但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爱生活超市工作人员仍无动于衷。原告陈玲萍自行到医院检查共花费医疗费450元。现原告陈玲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爱生活超市赔偿原告陈玲萍各项损失共计6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邮寄费。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爱生活超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庭审中,原告陈玲萍举证如下:证据一,申请法院调取的出警记录一份,证明原告陈玲萍在2015年10月27日14时零08分报警,称其在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爱生活超市摔倒,民警王和伟、刘福军出警进行调解。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爱生活超市未出庭质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二,照片两张,证明原告陈玲萍在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爱生活超市内摔倒的具体位置,在摔倒处并没有警示标志,在原告陈玲萍摔倒后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爱生活超市在该处设置警示标志,禁止行走,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爱生活超市在管理上存在安全隐患。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爱生活超市未出庭质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三,门诊费收据两张,证明原告陈玲萍因摔倒支付医疗费450元。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爱生活超市未出庭质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四,收据一份,证明原告因此起交通事故产生的打字费、复印费、打印照片费共计50元。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爱生活超市未出庭质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在举证期限内,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爱生活超市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依据上述证据及原告陈玲萍的陈述,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7日下午,原告陈玲萍在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爱生活超市购物,在超市上下层链接处的购物车通道摔倒并受伤。2015年10月27日14时08分,原告陈玲萍报警,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社区六队民警王和伟、刘福军出警到现场进行调解。原告陈玲萍自行到医院检查共花费医疗费450元、复印费50元、交通费50元。现原告陈玲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爱生活超市赔偿原告陈玲萍医疗费450元、交通费150元、复印费50元,各项共计6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邮寄费。
本院认为,本案系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原告陈玲萍在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爱生活超市购物时,在上下层链接处无安全提示的购物车通道摔伤造成人身损害,其要求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爱生活超市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陈玲萍在通过该通道时没有采取防范措施,没有注意自身安全,亦应对自己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确定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关于原告陈玲萍的合理损失,对于医药费、复印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交通费,结合原告陈玲萍提供的门诊费票据,本院确定原告陈玲萍支付的交通费为50元(25元×2次)。故原告陈玲萍损失包括医疗费450元、复印费50元、交通费50元,共计550元。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爱生活超市应向原告陈玲萍赔偿损失275元(550元×5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爱生活超市赔偿原告陈玲萍损失27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陈玲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玲萍负担15元,由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爱生活超市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韩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亚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