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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安陆执字第00163-1号

聂林、聂荣华与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聂林,聂荣华,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执字第00163-1号申请执行人聂林。申请执行人聂荣华。被执行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代表人彭军,该××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代表人徐兵,该××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年9月6日的作出(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1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5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1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聂林、聂荣华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咏梅

审判员  宋 刚

审判员  丁 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