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10177号罪犯刘安林,男,汉族,1954年8月1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阜刑初字第00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安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皖刑终字第00044号刑事��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刘安林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安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安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强奸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安林减���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25日起至2023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