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商初字第2648号

寿光市春发电气有限公司与潍坊恒久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寿光市春发电气有限公司,潍坊恒久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商初字第2648号

原告:寿光市春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东城工业园永和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乐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茂荣,该公司职工。

被告:潍坊恒久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渤海化工园。

法定代表人:张学成,经理。

原告寿光市春发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恒久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寿光市春发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窦茂荣、被告潍坊恒久源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学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7月4日,原、被告签订工业买卖合同,原告卖给被告S11-315KVA箱变一台,总金额145000元。合同约定首付80000元,送电前付清全部余款,但被告仅支付首次款项80000元,余款未付。请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确认变电站归原告所有,被告返还并退回多余部分货款。

被告潍坊恒久源化工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的买卖合同属实,但变压器安装上不到一个月就漏水烧坏,原��不给维修,被告自行维修支出维修费4800元,应予扣除。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4日,原、被告签订工业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箱式变电站(景观式)S11-315KV一台,质量保证期一年,总价款145000元,首付80000元,送电前付清全部余款。后原告依约将货物送至被告处并安装完毕,被告支付首付款80000元,余款65000元至今未付。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工业买卖合同一份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行为合法有效。原告持买卖合同追要欠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及时付清货款的行为不当,依法应负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为维修该箱式变电站支出维修费4800元,应予扣除,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潍坊恒久源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寿光市春发电气有限公司货款6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保全费12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大鹏

审 判 员  李云升

人民陪审员  马清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