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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执字第01130-2号

许秋生与项兆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秋生,项兆军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1130-2号申请执行人许秋生。被执行人项兆军。申请执行人许秋生与被执行人项兆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6000元,未执行标的额6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11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尚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