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福建联禹工程有限公司、林建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联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福建联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府后路3号206室。法定代表人林建华,总经理。申请人福建联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汇票(票号为103000422235815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南平市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18日,申请人为福建联禹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福建省长汀县水利局)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联禹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邱 翠代理审判员 徐华强人民陪审员 黄惠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