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峰申请杜玉振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杜玉振,张峰,李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李峰,40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大,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杜玉振,40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张峰,39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保成,38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办理的李峰申请执行杜玉振、张峰、李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杜玉振、张峰、李保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包执字第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平审判员 云 波审判员 刘永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俊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查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