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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2124号

湖北赤壁长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周静、来祥荣、王晓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赤壁长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周静,来祥荣,王晓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2124号原告湖北赤壁长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江村镇银行)。法定代表人陈洪清,长江村镇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雅蕾,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静。被告来祥荣。被告王晓淼。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江村镇银行与被告周静、来祥荣、王晓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江村镇银行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长江村镇银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江村镇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实收50元,由原告长江村镇银行负担。

审判员  王新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瑜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