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茂业纺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意联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茂业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意联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47-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茂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九江,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陈静。委托代理人:麦仲康,系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臻,系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意联纺织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何友军。委托代理人:张国忠,系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永沛。上列原、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受理。被告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2014)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47-1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被告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461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宇独任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志军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宇、康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原告佛山市南海茂业纺织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茂业纺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按撤诉处理结案,已收取的诉讼费用7029.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3514.81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合计5584.81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3514.8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 判 长 肖志军代理审判员 陈 宇代理审判员 康 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车惠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