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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开平市正源包装厂与开平市三埠毅致塑料制品厂(经营者甄新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平市正源包装厂,开平市三埠毅致塑料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977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正源包装厂。经营者关梦安。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开平市三埠毅致塑料制品厂。经营者甄新光,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开平市正源包装厂与被执行人开平市三埠毅致塑料制品厂(经营者甄新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江开法民二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民事判决,被告开平市三埠毅致塑料制品厂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5228.20元给原告开平市正源包装厂,本案受理费180元,由被告开平市三埠毅致塑料制品厂负担。上述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开平市三埠毅致塑料制品厂(经营者甄新光)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开平市三埠毅致塑料制品厂(经营者甄新光)名下机械设备一批(详见查封清单)。经查,本���正在审理案外人甄国良与本案申请执行人甄健鹏等13人、被执行人开平市三埠毅致塑料制品厂(经营者甄新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讼标的为被执行人开平市三埠毅致塑料制品厂名下机械设备一批(详见查封清单),故上述财产暂无法处置。另查询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开平市三埠毅致塑料制品厂(经营者甄新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开平市三埠毅致塑料制品厂(经营者甄新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9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子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