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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1158-1号

王卫明与户县草堂镇三府村村民委员会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卫明,户县草堂镇三府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1158-1号申请执行人王卫明,男,汉族,1970年4月28日生。被执行人户县草堂镇三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戴遵会,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536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509元、申请执行费7940元。执行中,经查户县草堂镇三府村村民委员会暂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人亦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1158号案件的执行。待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巨西挺

审 判 员 白 纯代

审判员 白亚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邱世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