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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853号

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853号被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4)龙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4)龙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群伟

代理

审判员  刘卫东

代理

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张清海 来源: